對於多個以美西方為首的國家、反華媒體、境外組織及政客等,在特區法庭嚴格依法對黃之鋒涉及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判刑後,作出的種種惡意攻擊和污衊抹黑,特區政府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並予以強烈譴責。
特區政府指出,《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毋庸置疑的客觀事實是,黃之鋒是在獲得充分時間考慮控方證據並獲得包括資深大律師在內的法律意見下,選擇承認控罪。
案件的整個法律程序,包括偵查、檢控、求情聆訊和判刑,都是按香港普通法制度下一貫遵循的法治原則,公平公正地進行。黃之鋒依法享有就判刑提出上訴的權利。
本案中,法庭強調《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力,黃之鋒並非因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或活動,或他的政治理念而受到懲處。黃之鋒被定罪純粹基於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持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不法行為。法庭指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黃之鋒和潛逃者羅冠聰調整各自的角色,是因為他們完全清楚,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違法的。
特區政府指,黃之鋒知法犯法,而他已承認控罪及相關犯罪事實,包括與潛逃者羅冠聰等人串謀透過不同方式,乞求包括美國在內的外國或境外勢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區和其官員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敵對行動,例如美國撤銷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在其法律下所享有的特殊待遇,相關行為明顯危害國家安全。此等惡行均屬極之嚴重的罪行,不僅嚴重損害了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更直接損害了廣大市民的切身福祉與社會穩定。
事實上,本案以外,黃之鋒屢次犯法,包括非法集結、藐視法庭等,視法律如無物。他在各宗刑事案件中被依法懲治,實屬咎由自取,也屬天經地義。
特區政府重申,種種針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污衊抹黑,正正反映外部勢力的干預及威脅仍在。香港特區會繼續肩負憲制責任,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也會繼續堅定不移地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義務,堅決打擊及嚴懲反中亂港分子及境外勢力的代理人,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享有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惡意攻擊及任何形式的干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