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美西方國家、反華媒體、境外組織、政客等在特區法庭對「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被告判刑後,作出種種惡意攻擊和污衊抹黑,特區政府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並予以強烈譴責。
特區政府指出,有人藉包括本案在內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對香港特區的法治、人權等情況捏造謊言,危言聳聽。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毫無事實根據的惡意攻擊和卑劣的政治操弄。
首先,特區政府已三番四次指出,人權在香港一直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二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然而,跟世界其他地方一樣,很多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
近年來,美西方國家不斷泛化國家安全概念,對從事正當活動的個人和企業進行脅迫,更利用各種手段打壓異己,有關政府和政客沒有反躬自省,當地組織和媒體也置若罔聞,但這些外部勢力卻以雙重標準攻擊香港特區嚴格遵循法治原則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完全是偽善卑劣的政治操作。
特區政府留意到別有用心的人藉本案攻擊「一國兩制」。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國家始終是香港最堅強的後盾,這是不爭的事實。「一國兩制」讓香港成功戰勝各種挑戰,而「一國」原則越堅固,「兩制」優勢越彰顯。國家安全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石,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
特區政府強調,法律從不容許任何人假借人權、民主和自由之名偷樑換柱,公然傷害自己的國家及同胞。不論是何種案件,法庭均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公平公正審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憲法會容許公民顛覆其憲法所確立的憲制秩序和國家根本制度。正如法庭在本案的裁決理由中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也是香港特區的憲法,是香港特區法律的根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憲法》中有關憲制秩序、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等基本和核心的部分,必須適用於香港特區。《憲法》中有關「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在《憲法》下,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等同於《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特區政府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本案的定罪裁決和判刑充分反映各被告的刑責,起強大震懾作用。法庭的裁決理由已詳細說明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裁定各被告有罪的理由。就各被告的刑期長短,判刑理由中已清晰、詳細列出量刑的考量,包括裁定本案屬於「情節嚴重」級別的各項原因。
法庭指出,一直以來,被告都對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並且堅持對中央政府進行抗爭、絕不妥協的路線。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被告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即使被告知道他們的言行可能已經超越合法表達自由的範圍,他們也毫不理會。被告試圖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使他人對中國共產黨失去信任,從而達到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的目的。
法庭也重申,《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等不是因為他們的政治思想或《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受審。他們的定罪純然是因為他們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觸犯了該法所不允許的行為。
近年法庭就本案和各宗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所作出的裁決,在在證明《香港國安法》和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切切實實能夠防範、制止和懲治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若沒有了這堅實的法律屏障,將這些犯罪分子繩之於法,相信將會令香港和國家遭受極大的傷害,後果不堪設想。
特區政府重申,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香港是法治社會,特區政府有法必依、違者必究、執法必嚴,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