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區議員宣傳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民政事務總署表示,已發信提醒個別區議員遵守有關的操守和酬津指引。若事實證明區議員辦事處曾作不合乎區議會職能的用途,相關酬津和辦事處營運費用將不獲發還,該區議員也可能因違反其他法例而負上刑責。
民政總署在聲明中說,該署接獲投訴,指有區議員進行與區議會工作無關、影響地區和諧且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的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派發物資和發表宣傳信息,以鼓勵和協助公眾人士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
根據《區議員及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成員操守指引》,區議員行事的方式不應使其處境可能有負市民對區議員一般應有行為準則的期望。
在決定參與任何活動前,區議員須詳細考慮活動的性質和內容是否會被視為與區議員的地位或聲望不符,令區議會信譽受損。《操守指引》也訂明,區議員的開支津貼和辦事處不可用於與區議會事務無關的用途。
此外,根據《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區議會議員酬金、津貼和開支償還款額安排的指引》,區議員若以營運開支償還款額和其他實報實銷的津貼、開支償還款額支付辦事處運作開支,須確保辦事處用於執行區議會職務。
區議員辦事處的日常運作必須符合法例規定,以及有關政府部門、專業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發出的指引。所有未能符合《酬津指引》或與執行區議會職務無關的開支,將不會獲得發還。
https://www.news.gov.hk/chi/2021/06/20210603/20210603_224646_497.html?utm_source=dlvr.it&utm_medium=blog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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